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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约定有风险 达成合同需谨慎

发布时间:2024-03-28 16:05:35 来源:阜阳市政法委员会 浏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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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之间的经商买卖

 讲究“言而有信”、“一诺千金”

认为朋友之间的经商买卖

“没必要签合同”

但在注重契约合同的现代经济社会中

口头约定的协议是否依然有效

又存在着哪些潜在风险

 

近日,临泉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口头约定而产生的纠纷,让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情况。

 

案情简介:

赵某经人介绍,为王某的房屋外墙进行涂料施工。因熟人介绍,出于人情考虑,双方口头确定了相关内容,未签订书面合同。赵某在完成施工后,找到王某核算剩余劳务费用,但双方对于施工单价及价格计算方式一直未能达成一致,多次协商未果,因此成讼,赵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劳务费19000元及利息。

 

调解过程:

赵某和王某在施工前未书面明确约定施工单价及施工面积计算方式,双方又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,双方争议的面积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处理。

考虑到案涉金额较小,且双方经熟人介绍,有一定的人情基础,本着解决纠纷、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原则,决定以“调解为主,化解矛盾”的思路处理本案。

经过几轮沟通和调解,最终双方各让一步,采取面积和单价均折中的方式核算总价款,促成了赵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,王某向赵某支付8500元劳务费用,赵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,王某当庭将8500元劳务费交给赵某。

 

法官寄语:

在生活中,当事人常常基于各种原因在达成合同意向后,仅仅采取口头形式确认,未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口头约定存在不确定性,有着较大的法律风险,履行过程中,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。在此,提醒广大群众,在口头约定后,也要采取书面形式,及时明确约定的内容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,有凭可依、有据可查。

 

法条链接

第四百六十九条: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
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
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

第五百零九条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
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应当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。

第五百七十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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